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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省市民办学校休、退学相关退费制度_爱游戏官网网页版入口-ayx爱游戏体育app-爱游戏官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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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省市民办学校休、退学相关退费制度
来源:爱游戏官网网页版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24 23:06:41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保留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规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1.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2. 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3. 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4.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5.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五条至第六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照顾。

  6.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其余部分应全部退还。

  7. 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8.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以下不一样的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一)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 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相关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

  (四)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 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按以下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还没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代收代管费用。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就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退费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转)学手续时间为准,因民办学校问题导致延时的,从学生向学校提交退(转)学申请之日起按7个工作日计算。一个学期按五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应分摊到每个学期计算,本细则所称“当期”即指一个学期;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等于或短于一个学期的,本细则所称“当期”即指实际涵盖的时间。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三)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1.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退费工作;

  3.因办学单位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退费标准: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

  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退费标准:午休服务计费以天为计费单位,基本托管和素质拓展服务计费以课时为计费单位,每学期按实际服务课时(天)计算。学生因请假、转学等原因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在学期末按未参加的实际课时(天)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退费标准:十二、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幼儿伙食费等。

  3、入读超过一个月至1/2学年或学期(含1/2)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

  4、入读超过1/2未满3/4学年或学期(含3/4)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费;

  2、入读未满1/4全程学习期(含1/4)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3、入读超过1/4未满1/2全程学习期(含1/2)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

  4、入读超过1/2未满3/4全程学习期(含3/4)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1、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

  2、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出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退费;

  (五)学校开学时间从学校正式开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或入园之日起计算。

  (六)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退费标准:中小学校(含中职)。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

  退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结合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退费标准:可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学期或学年收取,按天计退。

  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学生离校前清算清退。

  退费标准: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退费标准:试点学校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开学后不满半学年的,退还学费二分之一;开学后超过半学年的,相应学费不予退还。

  退费标准:学期中途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退出的,退还50%课后服务费;学期中途超过三个月退出的,学校不退还课后服务费。

  退费标准:民办高校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民办高校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凭学生提出的书面退学申请和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学校招生的人或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以“统招”或入学后可代转为“统招”等名义欺诈入学,凭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书和书面控告,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教育行政部门接举报查实认定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责成学校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各学校应开设退学退费窗口,简化手续,学生可自愿办理退学退费。

  (一)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三)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四)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它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

  民办高校办理学生退学退费,凡属本文第三条情况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如符合以上情况,学校不能及时给予办理退费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从收取的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中支付。

  退费标准: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退还学生。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开展短期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退费时按学生未完成课时占应授课时的比例计算退费金额。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出现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需保留学籍等情况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学生。

  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问题导致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退费标准: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退费标准:按学期(指“校历工作日”,下同)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三分之一不满学期二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二分之一;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二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退费标准: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在校月数指开学月至学生办妥退学手续月经历的自然月数。学年制学费退还额=每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学分制学费退还额=每门课学分学费×(1-已开设课时÷该门课计划课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退还学费及住宿费。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不退费用。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申请退(转)学的,核退全部费用,开学后申请退(转)学时间不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1/2的,核退学费的一半;超过总学时1/2的,不退学费。

  退费标准:新生报到后,一周内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或学期)学费;报到一周后至一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或学期)学费的90%;报到一个月以上至第一学期结束前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或学期)学费的50%。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30%,一个月以上至学年结束前要求退学者,全年学费不予退还。(高校应扣除上交招生部门的录取费)。住宿费应按学生已交住宿费的总额平均算出每天应负担的费用,扣除其实际住校天数所应承担的费用后,余额退还给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离校一个月以上而事先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全年学费不予退还。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应依据学生申请,退还学生因休学、退学、应征入伍、转学等情况导致未实际使用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费用。

  民办学校收到学生退费申请,符合退费条件的,应在办理完成相应手续时,退还应退费用。退费额度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等测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存在代收费用或服务性收费的,对未发生的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符合退费条件的,书面向学生说明理由。

  退费标准: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结合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

  伙食费按月计退,连续在园就餐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伙食费按当月所缴费用的一半计退还;连续就餐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予退费。

  幼儿园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停课的,应该扣除幼儿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计退相关费用。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问题导致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退费标准:学生如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未修学期的注册学费不再收取。学生如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注册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退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中断学业的,应按规定和实际受教育时间,据实结算,及时退还相应学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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