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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政策的相关问答
来源:爱游戏官网网页版入口    发布时间:2024-09-27 11:11:37  浏览次数: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后,对检举人由市环保局给予奖励。有奖举报的范围有:(1)工业公司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的;(2)工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3)新建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如小型化学制纸浆、电镀、制革、印染、染料、农药、炼油以及其它小型工业公司,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4)限期治理的工业公司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厂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的;(5)工业公司大量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造成或者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群众能够最终靠有奖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并已立案处罚的环境污染行为,举报人能够得到以下奖励:(1)对水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0时至4时奖励标准为1500元/次,其他时间1000元/次;(2)对大气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的,奖励标准为500元/次。

  答:目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中规定,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答: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我国对控制电磁辐射先后制定了一些标准,最常用的标准是《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环保部门依据规定,对功率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督。凡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电磁辐射项目,在建设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并在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内办理完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答:环保部门应对高压输变电项目进行严格把关。高压输变电项目建设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建设,并在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内办理完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确保高压输变电项目的辐射环境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如要求线路跨越或邻近居民区时,应适当提高架设高度,居民区的工频电场、磁场强度应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

  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移动通讯基站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立项前需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建设移动通讯基站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建设。移动通讯基站正式投入运行前需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并进行辐射环境监视测定,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有关要求才能投入正式运行。

  答:根据污染来源,光污染可分为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城市建筑的玻璃幕墙、釉面墙、磨光大理石墙和各种光滑涂料等反射光线可构成白亮污染;夜间道路、河道、公园绿地等设置的高亮度射灯、景观灯可构成人工白昼;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及其他闪烁光源可构成彩光污染。目前国家对于光污染还没明确的标准和规定。

  关于第一类光污染,我市出台了《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自2007年6月12日后审批的项目适用此规定,涉及类似建筑外墙反光材料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调查解释。关于第二污染、第三类光污染,《杭州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对环湖风景区,繁华商业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公共建(构)筑物,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等范围的夜景灯光设置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市城管办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审定、监督工作。

  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2002年起禁止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目前常用的5号、7号等一次性干电池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无汞或低汞的水平,可以随生活垃圾填埋,如果大量集中回收反而可能会造成集中污染。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政策规定,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钮扣式一次电池。废旧一次性干电池不鼓励进行集中回收。

  答:《杭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道路交互与通行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主要是完善I/M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的管理,加大对重点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力度,增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提高环境质量。

  答:各级环保部门应急值班人员均24小时待命,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积极介入先期处置工作,对污染现场及旁边的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判明污染物,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快速确认事故基本情况、污染物类别,并查清事发地旁边的环境敏感点情况,提出先期处置建议。应急人员及时将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协同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应急结束后环保部门牵头做好受污染区域、流域的污染控制工作,并提出受污染土壤、水体、大气污染物的消除及生态恢复建议,防止发生次生环境问题。

  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及时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市民首先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可拨打“12369”举报电话,在紧急状况下也可直接拨打“110”,以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污染信息,采取一定的措施。其次,可采取自护性措施,减少污染影响。再次,要听从有关部门指挥,配合污染事故处理。最后,若有可能,第一时间搜集和保全有关证据,为有关部门处理事故、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答:绿色信贷政策(green—credit policy),是指环保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即《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将通过金融杠杆来实现环保调控。具体有: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有效地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条,遏制其投资冲动,解决环境问题,并通过信贷发放进行产业体系调整。

  实施绿色信贷政策,任何企业的环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息都会由环保部门以电子档案的形式转发给银行,最终进入银行征信系统,供银行向公司可以提供贷款时参考。银行在调查确定企业是否有违法排污事实之前将不予发放贷款,部分企业如确实进行了污染治理设施整改,并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银行才会向其发放贷款。但鉴于企业有违法排污行为记录,银行也会为了预防未来还有几率发生的环境风险,在企业归还贷款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再提供任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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